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该措施。
三、基本要求
(一)本政策的适用对象须为在厦门火炬高新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给予政策配套或分担扶持资金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
(三)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五、政策主要内容
《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共二十一条,分别为主要措施条款十五条及附则六条。
第一条,鼓励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向上一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发放“火炬创新券”,给予企业购买创新服务事项应付金额40%的支持,给予高新区内服务机构当期兑付金额20%的奖励。
第二条,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其所获得的市级相关认定奖励金额的50%给予支持;并对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2%的补助。
第三条,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5%的补助。
第四条,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对通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优先向高新区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推荐,按规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并按独角兽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
第五条,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级别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其当年度签订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六条,培育“火炬协同创新主体”。对当年度认定的“火炬协同创新主体”按照其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类别,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及实际提供对外中试验证服务并于当年度实现收入金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获批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对获评的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每年组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的编写质量、实际运用情况等进行评定,择优按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条,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每年组织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进行评定,择优评选一批知识产权优质企业进行培育。项目培育期满后,由高新区组织验收考核,对综合评分位列前50%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其余通过考核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开展“火炬专利奖”评选。每年组织“火炬专利奖”评选工作,围绕专利撰写质量、技术方案先进性、运用与保护成效、产生社会效益与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获评“火炬专利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专利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开展产学研转化工作。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发明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实用新型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对当年度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孵化器”和“卓越级孵化器”,在下一年度最高给予该孵化器运营机构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载体考核中获评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的考核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优质创业项目。创业孵化载体上一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在当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创业孵化载体的培育辅导下,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企业单项10万元的标准在当年度给予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奖励;创业孵化载体引进近三年曾于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或推荐在孵创客项目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的,分别在引进或获奖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个获奖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政策兑现程序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创业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由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8月29日
联系电话:创新创业处 0592-5380136
企业服务中心 0592-538093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