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M00203-02-02-2026-001 | 文号: | 厦高管规〔2026〕1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发文日期: | 2026-03-02 |
| 名称: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
| 内容概述: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
| 有效性: | 有效 | 失效时间: | 2027-12-31 |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高新区人工智能和软件企业发展生态,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更加完善的产业发展高地,支持福建省(厦门)人工智能产业园的建设,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聚力发展人工智能
(一)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对当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占注册资本金60%(含)以上且该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按企业当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二)壮大人工智能产业。支持发展人工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等人工智能产品,鼓励开发智能体软件、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处理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等人工智能软件,对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人工智能相关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三)培育人工智能标杆企业。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智能化转型,重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行业标杆企业,对当年度根据闽政办〔2025〕30号《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第五条入选省级人工智能优质企业的,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培育发展新动能
(一)应用示范奖励。对当年度入选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智能网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基建、开源芯片等相关领域国家级、省级创新解决方案、典型案例、应用场景及试点示范项目(以下合称为“应用示范项目”或“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入选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省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入选不同领域应用示范项目的,不重复给予奖励;先入选省级应用示范项目并取得奖励、又入选国家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奖励;先入选国家级应用示范项目并取得奖励、又入选省级的,不再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得本项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对当年度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营收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发展质效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关键软件的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及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等工业软件以及信创软件等领域开展自主研发,对当年度在前述领域自主研发且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产生的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的,最高按其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信创生态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适配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信创产品适配认证并取得适配认证证书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补产品不超过5个。
第三条 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一)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鼓励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和龙头企业,对当年度企业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0%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发展质效的5‰给予奖励,其中游戏研发及发行运营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发展质效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游戏企业发展。支持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原创小游戏,对单款游戏在国内合法游戏平台上线并持续运营半年以上,且当年度该款游戏产生的月平均流水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按每款游戏当年度在平台年度流水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聚力提升数字贸易能级。鼓励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对当年度采买各类平台流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用来开展电商业务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最高按企业当年度采买平台流量实际支付费用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当年度新设企业无须达到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条件。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针对同一项目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扶持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给予政策配套或分担扶持资金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
(二)本措施第二条第二、三项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且和第一条聚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全部条款项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年度满足其中两项或以上的,由企业择一申请,不再进行差额补足。
(三)本措施中所涉及的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的3%、人员薪酬、企业利润三项指标加总计算。
(四)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占申报总额的比例,以年度预算限额为基数,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五)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除另有说明外,本措施条款所指金额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七)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已根据相关条款提交申请或进入兑付程序的,有关条款效力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及省、市最新规定为准。
(八)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2026-03-02
- 图文解读: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