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M00203-02-02-2025-004 | 文号: | 厦高管规〔2025〕4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发文日期: | 2025-12-01 |
| 名称: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 | ||
| 内容概述: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 | ||
| 有效性: | 有效 | 失效时间: | 2027-12-31 |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委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培育更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助力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留学人才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创赛项目落地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优胜奖或厦门赛区三等奖以上、获得福建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优胜奖以上的人才项目,获奖一年内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企业发展
对2025年1月1日以后入选的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起步期企业100万元、成长期企业最高300万元、成熟期企业最高500万元补助。其中,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申报本项补助年度的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20%。
第四条 支持企业培育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
对2025年1月1日之后入选以下人才计划的人才所在企业,给予如下补助:
(一)对入选国家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的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所在企业,按每位人才25万元给予企业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入选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的人才所在企业,按每位人才5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三)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人才所在企业,按每位人才1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第五条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第六条 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须为所创办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拥有不低于3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
第七条 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于2025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设立的企业,并正式运营满6个月(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
(二)企业拥有独立办公场地,正式员工不少于3人,且企业需为正式员工及人才本人连续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满3个月;
(三)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归属申报人或团队或项目所在企业,并已办理相应登记。
本政策第一条申报企业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其中留学人员本人已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二)创业团队中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正式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第八条 本政策内的各项措施之间及本政策与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扶持政策),或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已根据相关条款提交申请或进入兑付程序的,有关条款效力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一条 本政策实施前已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厦高管〔2019〕127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补充通知(试行)》(厦高管规〔2021〕1号)获得厦门市“双百计划”起步期创业配套扶持资金、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场所扶持的,可继续执行前述文件至“双百”人才管理期、场所扶持优惠期结束,有关条款效力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2025-12-08
- 图文解读: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