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07-01-2016-001 文号:   厦财购〔2016〕9号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16-08-04
名称: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 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 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 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9 字体大小: | |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通知》(财库〔2013 〕189 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简化流程规范管理的通知》(厦财购 〔2016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17 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上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目录 以内但 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下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但应当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采购人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 〕21 号文)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简化流程规范管理的通知》(厦财购 〔2016 〕1 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落实政府采购规范评审要求。 原则上代理机构选择和需求管理应当实行分事行权 、分岗设权,归属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行使。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采购人选择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注意从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出发,合理运用选择方式, 考虑区分以下几类标准:大宗物品采购委托万翔公司 ;重大专业类项目按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选择;同一系列项目归类选择同一家代理机构;一般项目框定代理机构范围随机抽取;工程项目选择既具备工程代理资质又有政府采购代理经验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选择还应充分参考代理业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确保所选代理机构的 合 规 性及专业性 。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应加强与代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确保在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确定采购需求,完善采购文件,做好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需求管理是政府采购内控的核心,采购人应重视采购需求的编制及审查工作,重大复杂项目可实行采购项目方案招标采购或比选。主要流程包括:通过公告或邀请形式发布项目信息;召开项目方案说明会,项目负责人详细介绍项目需求并答疑;供应商按项目要求提交项目设计方案;采购人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公布最优设计方案;深入优化设计方案,并可以吸收其他方案中的优点,形成最终较为完善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采购人应遵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工业品。

  政府采购货物,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财政部、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首页。

  五、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80 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自行采购项目中的通用类货物,采购人可向万翔、京东(自营)、苏宁(自营)等主流网商,或向夏商、麦德龙、沃尔玛、大润发、家乐福、国美等连锁超市采购。

  六、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七、采购人应 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 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 2002 ﹞ 1980 号)的规定执行,严格区分货物、服务、工程不同类别,原则上不得上浮,并对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中标供应商服务费予以监督。

  八、 为降低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成本,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竞争和信用体系建设,以“财政指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互惠共赢”为原则,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借政府 采购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由保险机构为融资提供保险,以及银行认可的其他保证方式。 采购人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贷款银行和 采购款 专用账户 ,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至专用账户, 以保障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应为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提供信息支持和查询方便,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九、本通知印发的《2017 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其他事项自文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017 年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8 月4 日

附件:2017 年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