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02-03-2024-001 文号:   无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4-01-05
名称: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7 字体大小: |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省、市“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部署的重点任务,研究出台《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厦府〔2021〕278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厦门火炬高新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工作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厦高管〔202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火炬高新区实际,制定该方案。

  三、目标任务

  该方案旨在服务高新区企业,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水平,培育一批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竞争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

  四、范围期限

  该方案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仅组织和受理1次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2)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

  (3)2021—2023年存在发明专利申请活动,截至本方案发布之日,申报企业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

  (4)申报企业未曾作为申报主体参与过厦门市级2018—2021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不包括联合申报单位),及厦门市级2023—2027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不包括联合申报单位);

  (5)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2.合作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满3年,具备配合申报企业开展培育工作的能力,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服务机构可单独参与,也可与其他服务机构联合参与,每家服务机构单独或作为排名第一的服务机构参与培育工作时,所服务的申报企业不得超过3家(含厦门市级2023年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3)鼓励申报企业优先选择以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及主导或参与过其他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服务机构。

  (二)培育目标

  1.基础目标

  (1)完成项目相关专利导航不少于1项,形成专利数据库;

  (2)提交并获得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于30件,国外(除中国以外的G20成员国及新加坡)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3)构建一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内外竞争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且该组合至少包含30件由申报企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绩效目标

  培育期内,培育项目形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另需至少完成下列绩效目标中的3项(含3项):

  (1)提交并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于30件,其中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不含基础目标专利);

  (2)发生专利转让、许可行为,且获得收益不少于200万元(不包括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

  (3)专利密集型产品销售收入新增3000万元及以上;

  (4)专利质押融资额新增500万元及以上;

  (5)获评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6)获得各级专利奖或相关产品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

  (7)历经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取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8)因专利权遭到他人侵权,提起侵权纠纷之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相对方负有赔偿给付义务并实际履行。

  (三)进度安排

  项目培育周期为3年(自立项之日起)。

  1.项目立项

  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根据我委后续通知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我委将组织评审,择优挑选不超过10个基础条件良好、项目产出丰富、目标及进度安排合理的项目进行培育。

  2.中期考核

  我委将组织中期考核,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对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培育企业应完成一项专利导航,提交并获得受理不少于15件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形成一个高价值专利组合并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报告。

  3.验收考核

  培育周期结束后,培育企业均应提交基础目标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其中,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报告须对所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论证,对培育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我委将组织评审,对企业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通过项目及优秀项目。

  (四)奖励安排

  我委将对培育企业进行阶段考核,并给予经费扶持。经费扶持包括培育资金(共60万元)和奖励资金(共20万元)两部分。

  1.培育资金。该项资金分两次拨付:

  (1)通过中期考核的培育企业,每家拨付20万元;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培育企业,可以继续开展培育工作,但不予拨付该部分培育资金,且后续不再补发;

  (2)通过验收考核的培育企业,每家再拨付40万元。

  2.奖励资金。验收考核后,对综合评分前50%的优秀项目,另外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资金。

  六、关键词诠释

  (一)关于“申报条件”名词和内容的解读

  1.“上一年度”指2023年度;

  2.“存在发明专利申请活动”是指申报企业作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

  3.“申报企业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是指专利权利人为申报企业,专利的获得方式包括申请授权、转让、并购等;

  4.“成立满3年”是指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满365*3个日历天数;

  (二)关于“培育目标”名词和内容的解读

  1.“G20成员国”包括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共和国、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欧洲联盟;

  2.“专利密集型产品销售收入新增3000万元及以上”是指项目培育周期内新增的数量;

  3.“历经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包括经过1次及以上无效程序,“维持专利权有效”包括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和部分有效;

  4.“因专利权遭到他人侵权”所指专利,应是纳入了本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专利,包括培育期内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以及项目立项之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关于“注意事项”内容的解读

  “培育项目及培育项目内开展的相关工作,不得再用于申请我市其他渠道财政资金奖补”,是指本项目内完成的专利导航等其他工作,不得再享受高新区创新券、企业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等政策,也不得享受我市其他市、区级同类型财政资金奖补,如有发现,其享受奖补金额应从本项目奖励资金中扣除或退回。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谢业焜

  联系电话:0592-5380084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