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02-02-2020-003 文号:   厦高管规〔2020〕3号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0-05-11
名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时间:  2022-03-28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3 字体大小: |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高新区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引导资本脱虚向实,进一步调动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高新区企业融资环境,激发园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园区制造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十条措施》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园区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为落实“厂易贷”金融业务,结合火炬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且愿意以厂房办理抵押贷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以厂房办理抵押贷款的工业企业在后续涉及厂房处置时须遵守《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厂房处置方式,一是允许贷款企业返租一段时间(最长2年),待其还清贷款余额和利息后返还厂房处置权;二是厂房转让后重新对外招商。

  第五条 火炬管委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相关规定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六条 利用本政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须在高新区备案,并建立完整的风险监控机制,确保总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含)以内。

  第七条 单家企业利用厂房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余额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公司应在银行放款前将经调查审核通过的贷款向火炬管委会报备,备案通过后才能放贷。

  第八条 火炬管委会对利用厂房抵押担保贷款的企业予以一定扶持,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1.担保费率由担保公司和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企业支付担保费不高于担保金额3.5%,火炬管委会给予贷款企业担保金额2%补助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

  2.利率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对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60%或最高年利率8%以内的贷款给予企业贴息补助,按企业实付利息的20%予以补助。

  第九条 给予贷款企业担保费补助和贴息政策的兑现,采用免企业申报模式,由担保公司发函给火炬管委会,经业务处室审核后报批。 

  第十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财政扶持资金。企业两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高新区任何财政资金支持。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火炬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