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67-01-2021-022 文号:   无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1-10-15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5 字体大小: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圈成型成势发展,形成具有区域带动力的现代生物医药产业体系,打造产业集群,我委拟于近期出台《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请于10月26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592-5380133

  传真号码:0592-5380100

  来信来访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7室

  邮政编码:361006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圈成型成势发展,形成具有区域带动力的现代生物医药产业体系,打造产业集群,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十四五”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结合厦门火炬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相关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药品、器械、医疗信息化的研发、生产的企业和机构,以及为产业配套的核心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研发、生产企业和技术平台。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创新项目落地

  第一条 租金减免。对从事药品、器械、医疗信息化研发、生产且成立不超过三年的企业,承租高新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给予三年房租减免,其中岛内第一年、第二年补贴 30 元/平米˙月,第三年15 元/平米˙月,岛外补贴标准相应减半,且原则上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米。

  第二条 投资奖励:对新引进项目及本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创新券补贴:企业落地火炬高新区的前三年,每家每年可申领10万元创新券额度(如营收已达《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相应发放标准的,可按标准执行,就高不重复)。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引进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并优先提供人才公寓,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间。

  (二)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五条 对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并首次在火炬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发展总部经济项目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或引入的细分领域上下游核心关联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四)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 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生物医药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对主要由社会资本投资,且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应用基础平台,自认定次月起,给予每个平台不超过1000平,3年免租金的支持政策。择优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支持。

  (五)强化投融资体系

  第十一条 高新区发起设立不低于10亿元规模的“厦门火炬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且以不低于30%的基金额度投资区内企业。

  三、其他

  第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助每半年申报办理一次,其他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自政策兑现后,五年内不得迁出火炬高新区。

  第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