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6 字体大小: |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壮大,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高新区拟订了《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的合理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中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592-5380132、5380089

  来信来访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7室,邮政编码:361006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等有关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高新区企业和上市公司。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第二章  完善服务机制

  第三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上市统筹协调、服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牵头负责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工作事宜。上市办应聚力培育专业力量,加强企业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等方面的普及培训。上市办成员单位对高新区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常态化跟踪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实施政策扶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奖励50万元。

  (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对转让股份的股东,按该股东因股份收益对高新区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企业首次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首次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150万元;对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按上市进程给予企业以下相应奖励:

  (一)企业上市辅导备案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后,奖励50万元。

  (二)企业上市申请经交易所核准通过后,奖励150万元。

  (三)企业注册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奖励100万元。

  (四)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企业通过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后,奖励企业50万元。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直接上市的,再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

  第八条 厦门市域外上市公司将其上市主体迁入后,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上市公司返程投资高新区。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上市及在含新三板挂牌且将不少于募集资金的50%返程投资在高新区的,按照融资金额(首次融资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含)的企业,年度奖励其经营团队10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扶持政策。兑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条件成熟时,可按照“免申即享”方式,予以兑现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策扶持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在网站予以通报,追回企业已按照本办法实际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可叠加享受市、高新区上市扶持政策,高新区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上市办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管委会有权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扶持政策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上市后备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到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2〕6号)有效期届满后,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应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