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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及保密审查主要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14 字体大小: |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高新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同时规范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管委会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管委会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管委会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管委会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主要是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主要由管委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主要内容有: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