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203-02-03-2024-010 | 文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名称: |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述: |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一、目标任务
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的精神、《福建省促进政府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闽政办〔2024〕34号)关于开展“拨改投”试点等有关规定,为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厦高管规〔2024〕11号)。
二、主要内容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共四个章节十个条款,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范围与对象”,第三章为“资金申请流程及退出”,第四章为“附则”。
(一)总则。阐明“拨改投”定义及基金投资原则。
(二)支持范围与对象。“拨改投”企业需自愿申请“拨改投”,并满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具备研发人才队伍、主业突出、具有可持续盈利的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上一年度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投前估值不高于5亿元等条件,对于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秀企业,可适当放宽投资条件。“拨改投”资金禁止投资的事项包括投资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资金申请流程及退出。企业提出“拨改投”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拨改投”资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减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退出。对于“拨改投”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无法定期提供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发生变故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投资主体可以提前启动退出程序。
(四)附则。对于套取“拨改投”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取消高新区所有政策兑现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明确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和解释单位。
三、期限范围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高新区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关键词诠释
关键词:拨改投
对于申请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将火炬高新区负责兑现的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置换为股权投资,由火炬高新区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基金对符合火炬高新区“拨改投”政策支持条件且自愿接受的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支持的政策。
五、政策兑现程序
企业根据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政策申请要求,通过智慧火炬平台(或线下申请)向火炬高新区提交政策兑现申请,同时选择提出“拨改投”申请。若申请“拨改投”,企业需根据项目申报、管理的相关要求提供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根据现行普惠政策条款,开展政策兑现的相关审核工作,并将申请“拨改投”的企业信息同步推送至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火炬产投”)。如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完成政策兑现审核的,应当及时将金额审核结果告知火炬产投,并根据后续投资决策结果决定终止或继续政策兑现。
火炬产投会同“拨改投”专项基金管理团队对企业是否符合“拨改投”基础条件及(预)立项条件进行初步判断,判断后符合条件的,由火炬产投及时将判断结果告知拟申请企业和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暂停资金拨付;由“拨改投”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流程制度和操作原则进行尽调、投决等投资决策流程。
对于符合“拨改投”条件、经“拨改投”专项基金投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拨改投”专项基金管理团队形成拟投资方案,火炬产投经厦门火炬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办公室备案,由“拨改投”专项基金管理团队组织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火炬产投将投资决策情况反馈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由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终止政策兑现。
对于未能符合“拨改投”条件或未能通过立项、尽调、投决会等决策流程的企业,火炬产投将决策情况反馈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由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按原政策兑现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燕妮
联系电话:0592-5385779
联系部门: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处
联系人:庄宏宇
联系电话:0592-5380985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