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203-02-03-2019-005 | 文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发文日期: | 2019-12-02 |
名称: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 | ||
内容概述: |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 |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才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原政策进行修订。
二、主要扶持措施
1.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国家人才计划”人才(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对2019年1月1日之后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和“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项目,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以上两类人才项目,按照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和20%减免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3.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全额获得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含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补助资金),且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年销售额达100万元、或近三年度年销售额累计达300万元的(关联关系企业销售不可计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获得区级创业配套扶持资金,其中A+类项目300万元、A类项目240万元、B类项目180万元、C类项目100万元;“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同时是厦门市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的,再给予6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资金。同时,对政策出台后新入选或新落户的 A+类、A类、B类创业项目实行资金“前补助”政策,即进入高新区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提前申请到50%区级创业配套扶持资金。
4. 对政策出台后高新区内新入选国家“国家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的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参照厦门市“双百计划”A+类领军型创业人才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并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500平方米或岛外最高10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5年内免交租金。
以上创业扶持资金及创业场所租金优惠均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三、申请条件
(一)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申请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人才创业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2.人才本人及其创业项目均未享受过其他同类人才创业扶持政策或资金支持;
3.人才创业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人才本人或团队,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无任何权属纠纷;
4.人才本人应作为所在企业控股人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带头人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且每年在厦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5.企业在高新区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且非双百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在厦时间应不满2年(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
6.申请项目的资金投入不低于可获得扶持资金金额的一半;
7.人才本人及其创办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留学人才创业项目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人才本人须取得厦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2.企业中正式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且正式员工及人才本人均应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低于6个月。
四、政策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由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办负责,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可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提交相应材料,经高新区人才办审核确认后,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2日
联系电话:5380016
文件原文链接:
http://xmtorch.xm.gov.cn/xxgk/zfxxgkml/zcfg/gfxwj/201912/t20191209_2406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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