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02-02-2023-003 文号:   厦高管规〔2023〕3号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3-08-07
名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工作规定》...
内容概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工作规定》...
有效性:  废止 失效时间:  2024-06-14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7 字体大小: | |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委管各企业:

  经2023年管委会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

转让和拍卖审核工作规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须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权属登记。为做好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内容

  1.主要审查受让人(竞买人)引进的产业类型,以及使用工业用地(含厂房)受让人(竞买人)投入产出等招商指标。

  2.如受让人(竞买人)或关联企业在申请受让(竞拍)时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有涉及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开竣工违约等行为的,不可申请办理受让及参与竞拍。

  3.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涉及用地性质为限制性用地的,按厦门火炬高新区相关规定办理,即需先办理限制性改为完全出让用地性质后,方可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二、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受让人(竞买人)缴纳地均税收标准

  (一)厦门火炬高新区自建厂房(购地)转让(拍卖)受让人(竞买人)缴纳地均税收标准。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确保高新区自建厂房用于产业发展,涉及自建厂房(购地)转让(拍卖)的,受让人(竞买人)上一年度地均税收(含减免税部分,不含关税、房地产税,下同)须达到500元/平方米,并承诺新项目年地均税收标准500元/平方米及以上。

  若该土地已约定税收要求的,受让人(竞买人)上一年度地均税收及承诺新项目年地均税收标准不得低于该税收标准。

  (二)厦门火炬高新区通用厂房转让(拍卖)受让人(竞买人)缴纳地均税收标准。参照自建厂房标准执行,若分摊土地面积未明确的,按容积率2.0折算税收标准,即受让人(竞买人)上一年度建筑面积税收需达到250元/平方米,并承诺新项目年建筑面积税收需达到250元/平方米及以上。

  若该通用厂房已约定税收要求的,受让人(竞买人)上一年度建筑面积税收及承诺新项目年建筑面积税收标准不得低于该税收标准。

  (三)若受让人(竞买人)申请受让(竞拍)时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已自有厂房(含购地自建)的,其上一年度的地均(建筑面积)税收应一并纳入计算税收标准。

  三、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和拍卖审核程序

  (一)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审核程序

  1.企业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须包含出让企业及受让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等生产经营状况、受让企业的土地使用规划等情况;

  (2)受让企业上年度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土地及厂房产权证明及原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受让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2.由经济发展处牵头,建设管理处、招商单位共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经济发展处对受让企业根据入区要求提出产业准入类型;招商单位对受让企业提出税收、产值等招商指标要求;建设管理处根据要求负责签订监管协议)。

  3.提请分管领导审核(若有特殊情况的可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

  4.受让企业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

  5.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核准致函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拍卖审核程序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予以回购(收储),并可指定厦门火炬高新区委管企业进行回购(收储);不回购(收储)或者未作回购(收储)约定的 ,竞买人资格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须包含出让企业及受让企业销售收入、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等生产经营状况、受让企业的土地使用规划等;

  (2)受让企业上年度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土地及厂房产权证明及原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受让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2.由建设管理处牵头,经济发展处、招商单位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经发处对受让企业根据入区要求提出产业准入类型;招商单位对受让企业提出税收、产值等招商指标要求;建设管理处根据要求负责签订监管协议)。

  3.提请分管领导审核(若有特殊情况的可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

  4.受让企业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

  5.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致函法院。

  四、本规定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工业用地(含厂房)转让(拍卖)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厦高管〔2017〕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