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67-01-2025-003 文号:   厦高管〔2025〕19号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5-02-17
名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7 字体大小: | |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委管各企业:

  根据福建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对管委会权责事项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权责事项共28项,其中公共服务2项,其他权责事项26项。现将调整后的权责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清单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

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

负责社保补差相关事项办理

1.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八)运用社保补贴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就业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

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处

市级

 

2.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一、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一)鼓励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对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招工招才奖励。

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处

市级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八)运用社保补贴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就业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处

市级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高新区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177号

公共服务

计划财政处

市级

 

高新区企业技改类项目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其中:万石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由思明区相应的备案机关备案。

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处

市级

 

3

负责拟订高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负责拟订高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条(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火炬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厦委编[2016]38号)创新创业处主要职责:拟订高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其他权责事项

创新创业处

市级

 

4

负责制定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

负责制定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园区。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第三条(五)负责制定高新区产业规划和重点企业、支柱产业的发展计划。审批进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对高新区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协调政府部门与区内企业关系。参与洽谈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做好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搞好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统计分析、指导,为提高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服务。负责高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预审。推荐高新区企业申报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

3.《关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厦委编[2015]8号)软件产业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软件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规范规划;负责协调软件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管理园区物业公司;负责软件产业运营分析监测、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软件企业创新发展;负责协调解决软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处、软件产业处

市级

 

5

负责拟订高新区总体建设规划

负责拟订高新区总体建设规划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改造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园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根据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高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

(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三)建设管理处

负责组织高新区总体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报批,搞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制定高新区配套服务设施计划,审批高新区各类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建设管理处

市级

 

6

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改造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园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根据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高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

(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三)建设管理处

负责组织高新区总体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报批,搞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制定高新区配套服务设施计划,审批高新区各类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建设管理处

市级

 

7

负责编制高新区年度预算、决算,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新区财政资金计划和收支管理

负责编制高新区年度预算、决算,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新区财政资金计划和收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4.《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其他权责事项

计划财政处

市级

 

8

负责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4.《企业国有资产法》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

其他权责事项

计划财政处

市级

 

9

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4.《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其他权责事项

计划财政处

市级

 

10

负责高新区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高新区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4.《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

其他权责事项

计划财政处

市级

 

11

负责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

负责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包括:(七)负责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初审和高新区内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处置监管;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三)建设管理处

负责组织高新区总体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报批,搞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制定高新区配套服务设施计划,审批高新区各类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建设管理处

市级

 

12

负责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审核。

负责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审核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园区内土地及其建筑物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完善不动产登记,保障高新区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有序利用。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转让或者因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转让方或者处置机构应当告知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出租前款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遵守有关协议约定,承租人应当符合入驻、退出高新区具体办法及有关规定。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抵押时需经出让人同意等限制抵押条款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抵押权人与出让人应当签订三方合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及抵押物处置等进行约定。

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4.《关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厦委编[2015]8号)软件产业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软件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规范规划;负责协调软件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管理园区物业公司;负责软件产业运营分析监测、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软件企业创新发展;负责协调解决软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处、建设管理处、软件产业处

市级

 

13

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改造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园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

(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建设管理处

市级

 

14

负责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孵化培育前沿产业,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2.《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厦委编[2021]22号):(招商处)统筹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承接市里下达的各项招商引资任务,研究和拟订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权责事项

招商处

市级

 

15

负责支持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负责支持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火炬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厦委编[2016]38号)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服务和各级科技创新和创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创新创业处、计划财政处

市级

 

16

负责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软件产业部分

负责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软件产业部分

1.《关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厦委编[2015]8号)软件产业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软件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规范规划;负责协调软件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管理园区物业公司;负责软件产业运营分析监测、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软件企业创新发展;负责协调解决软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其他权责事项

软件产业处

市级

 

17

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第三条(五)负责制定高新区产业规划和重点企业、支柱产业的发展计划。审批进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对高新区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审批企业变更、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等各项报告。协调政府部门与区内企业关系。参与洽谈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做好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搞好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统计分析、指导,为提高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服务。负责高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预审。推荐高新区企业申报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处

市级

 

18

组织园区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园区环境影响评价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考虑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对高新区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

(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建设管理处

市级

 

19

负责高新区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高新区信息发布工作

1.《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信访、公务接待、机要保密、文印、档案管理及办理市人大政协提案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市级

 

20

负责拟订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及其配套改革措施

负责拟订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及其配套改革措施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条(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2.《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火炬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厦委编[2016]38号)创新创业处主要职责:拟订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及配套改革措施。

其他权责事项

创新创业处

市级

 

21

负责高新区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高新区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条(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2.《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火炬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厦委编[2016]38号)创新创业处主要职责:负责高新区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拟订及组织实施。

其他权责事项

创新创业处

市级

 

22

负责制定高新区人才引育的政策和措施

负责制定高新区人才引育的政策和措施。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 高新区应当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交流培育平台,加强人才专业化服务,为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创造条件。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其他权责事项

组织人事处

市级

 

23

负责报送园区重大、重点项目计划,汇总填报、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负责报送园区重大、重点项目计划,汇总填报、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改造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园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

一、主要职责

(五)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建设管理处、经济发展处

市级

 

24

负责指导、推动高新区资本市场建设及发展和政银企对接工作等科技金融工作。

负责指导、推动高新区资本市场建设及发展和政银企对接工作等科技金融工作。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高新区与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提供满足高新区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第二章第(四)条经济发展处职责。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处

市级

 

25

负责企业经济、交流管理工作,推动产学研工作,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协调政府部门与园区企业关系

负责企业经济、交流管理工作,推动产学研工作,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协调政府部门与园区企业关系

1.《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条(十)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2.《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124号)第三条(五)负责制定高新区产业规划和重点企业、支柱产业的发展计划。审批进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对高新区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协调政府部门与区内企业关系。参与洽谈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做好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搞好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统计分析、指导,为提高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服务。负责高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预审。推荐高新区企业申报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

3.《关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厦委编[2015]8号)软件产业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软件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规范规划;负责协调软件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管理园区物业公司;负责软件产业运营分析监测、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软件企业创新发展;负责协调解决软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关于调整厦门火炬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厦委编[2016]38号)创新创业处主要职责:协调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构建,指导园区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合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处、软件产业处、创新创业处

市级

 

26

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包括:

(八)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其他权责事项

计划财政处

市级

 

27

配合市有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工作。

配合市有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社会事务,由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3.《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厦门火炬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1)2号)

打造安全示范园区。相关行政区及市直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属地和主管部门责任,支持在高新区建立健全园区安全应急体系,统一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治安维稳、市场监管等公共事务。高新区要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着力打造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的示范园区。

4.《关于调整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厦委编[2020]7号)

其他权责事项

应急协调处

市级

 

28

负责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针对高新区内企业的融资服务等提供风险补偿。

负责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针对高新区内企业的融资服务等提供风险补偿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高新区与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提供满足高新区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处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