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203-67-01-2023-002 文号:   无
发布机构:   厦门火炬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3-04-26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内容概述: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6 字体大小: | |

  各有关单位:

  因厦门市涉及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规定的文件已重新修订,且厦门市相关职能机构调整等原因,为确保文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委近期拟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的,请于5月7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592-5380075    传真号码:0592-5380100

  电子邮箱:7232050@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01室

  邮政编号:361006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涉及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火炬高新区”)内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工作规定如下:

  一、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协议,并经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拟上市企业。

  2.投产5年以上且连续2年(提出申请前2个会计年度)税收达到80万元/亩(岛内)或30万元/亩(岛外)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须与资源规划部门和火炬高新区管委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同意增加如下条款:

  1.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维系或整体抵押处置、清算、迁出园区等情形确需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或企业无法完成低效用地整改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回购。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按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核定,建筑物价格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核定。 

  2.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规定要求决定是否批准;未获得批准,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或出租等处置行为。

  二、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协议或投产5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近2年纳税证明。

  (二)由建设处牵头召集计财处、经发处和招商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资格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

  (三)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

  (四)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致函资源规划部门。

  (五)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厦门火炬高新区自用工业用地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有关规定》(厦高管〔2013〕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