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M00203-05-01-2025-086 | 文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发文日期: | 2025-12-24 |
| 名称: |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 ||
| 内容概述: |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 ||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规范兑现流程,便于企业申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第一条鼓励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
(一)条款说明
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相关规定入库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火炬创新券额度发放及申领
企业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创新券额度申请,有效期内按以下标准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
企业营收档位 |
创新券额度(万元) |
|
营收1亿及以上 |
10 |
|
营收2000万至一个亿 |
5 |
|
营收200万至2000万 |
2 |
|
营收200万以下 |
1 |
(三)火炬创新券服务内容及服务机构
1.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各类服务机构,作为火炬创新券的受理单位。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服务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
2.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火炬高新区创新服务目录”,明确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及其具体服务项目。
3.入选标准
|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创新券服务内容及服务机构”入选标准 |
|||
|
服务类别 |
服务事项 |
机构资质 |
基本条件 |
|
检验检测服务 |
工艺诊断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公共技术等平台的机构; 2.具有有效的中国计量认证(CMA)合格证书,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等相关行业资质。 |
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从事相关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并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 3.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拥有符合规定的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条件; 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
|
标准计量 |
|||
|
产品检验 |
|||
|
指标测试 |
|||
|
产品性能测试 |
|||
|
软件评测 |
|||
|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
|||
|
认证服务 |
产品认证 |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等认证认可相关行业资质,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
|
|
管理体系认证 |
|||
|
服务认证 |
|||
|
国推认证 |
|||
|
知识产权服务 |
商标注册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
|
|
版权登记 |
|||
|
知识产权诉讼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5名; 2.近一年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案例不少于5例; 3.近两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合格; 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
||
|
会计服务 |
专项审计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入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或其他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名;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
|
4.企业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上传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相关服务资质文件等;
(3)服务机构“申请资金兑付”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在兑付或奖励申请通过后,服务机构按要求向高新区管委会开具发票或收据。
5.火炬创新券政策注意事项
(1)服务成果证明材料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相关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2)成果证明材料需由经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主体出具,关联主体等其他主体出具视为无效;
(3)明确服务期限的合同需在服务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明确服务期限的合同需在合同签订日期后一年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兑付,并在申请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或收据,超过期限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关于第二条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1.认定奖励
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认定当年度及兑现当下商事登记及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以所属期为准)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研发费用补助
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兑现当下商事登记及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以所属期为准)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第一款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三)第二款条款说明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和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以申报金额为准,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另行拨付资金;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 20%(含)的,企业应即刻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3.企业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四)第二款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汇总表;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两个年度);
5.收款收据。
三、关于第三条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一)认定条件
1.增长率条件
瞪羚企业增长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距基期年不超过10年(不含基期年),基期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距基期年不超过10年(不含基期年),基期年雇员总数达到100人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且截止年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3年内营业收入无大幅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3年内营业收入无大幅下降。
2.创新投入条件
瞪羚企业近四年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需达到2.5%(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二)条款说明
同上第二条第三款。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研发投入补贴资金”环节提交材料同上第二条第四款。
四、关于第四条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
(一)认定条件
1.“独角兽”企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成立年限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 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根据需要,可按融资完成当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或其他国家货币单位),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0万美元。
2.“潜在独角兽”企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年限不超过9年;
(2)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 成立5年之内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美元;成立5年~9年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2500万美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
(2) 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万元人民币。
(二)条款说明
同上第二条第三款。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研发投入补贴资金”环节提交材料同上第二条第四款。
五、关于第五条鼓励产学研合作
(一)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当年度技术合同汇总表;
3.当年度加盖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原件扫描件;
4.企业当年度通过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
5.收款收据。
六、关于第六条培育“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一)认定条件
截至高新区发布的本项扶持政策申报通知所载申报起始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企业建设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
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拥有硕士学历及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含);
3.具备稳定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近两年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数不低于3项,或近两年新增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以下两项及以上协同创新工作:
1.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获批建设厦门市创新联合体;
2.科技创新攻关。开展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企业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近两年承接省部级及以上的在研科技攻关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人才培养。注重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企业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端技术人才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
4.产学研合作。注重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近两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联合研发等方式),近两年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的研发经费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在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
5.对外提供中试服务。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企业中试设施、中试设备、中试场地、技术能力的作用,为有中试需求的单位提供中试熟化、工程开发、样品试制、数据模拟、场景验证、工艺改进、检验检测等中试服务,近两年服务收入超500万元(含),服务高新区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协同创新主体年度运营进展报告;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联合研发等方式)协议、合同,及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研发经费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4)企业实际提供对外中试服务的协议、合同,及服务收入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5)收款收据。
七、关于第七条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一)条款说明
对上一年度获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照所获称号分属于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八、关于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一)条款说明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并署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并署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并署名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九、关于第九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一)申报对象
1.申报单位开展的专利导航项目已完成,专利导航成果取得良好成效;
2.已获得市级或区级相关事项补贴的,不再给予补贴。
(二)条款说明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最高10个项目给予扶持。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项目”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十、关于第十条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总额、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知识产权等指标符合一定要求。详细申报条件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评分指标
本项目将从企业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创造水平、运用与保护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十一、关于第十一条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一)条款说明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奖项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其他类似级别划分维度)依次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十二、关于第十二条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第十三条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第十四条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优质创业项目
(一)申报对象
1.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条款说明
1.相关名词的定义
(1)创客项目应注册成立公司,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注册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办公,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2)在孵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仍然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里注册办公孵化的创客项目;已孵创客项目是指注册和办公已经离开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创客项目;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3)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但未满一年,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台湾创客项目需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三个月以上。
(4)金砖国家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不满五年,年营收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创始人中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国籍人员或机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5%;或对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年度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
(5)高校师生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不满一年,创始人中高校师生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5%,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三个月以上。
(6)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主办单位必须是国家各部委,包含创业大赛分赛区和决赛。
(7)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载体考核是由创业孵化载体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考核。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火炬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客项目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2.“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校师生创客项目奖励申报表》;
(2)高校师生创客项目入驻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3)高校师生拥有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4)高校师生学生证、学历证书、聘任文件等复印件(原件备验)。
3.“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免申报兑现。
4.“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优质创业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奖励申报表》;
(2)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入驻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3)台胞证或金砖国家人员护照、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出入境记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其中按“对金砖国家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条件所认定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金砖国家年度出口业务财务报表。
(5)《国高企业孵化奖励申报表》;
(6)创客项目入驻协议复印件(针对“国高”孵化奖励,原件备验)。
(7)《引进培育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申报表》;
(8)创客项目入驻协议复印件(针对“引进培育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原件备验);
(9)创客项目获奖证书、获奖文件等复印件(原件备验)及相关新闻报道。
十三、相关说明
(一)本措施申报对象为商事登记税收关系均归属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
(二)本措施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年度满足其中两项或以上的,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奖补金额。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择一申请后,不再进行差额补足。
(三)本措施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四)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在官方网站(http://xmtorch.xm.gov.cn/)发布申报通知,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