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4-04-23字体大小: | |

  一、背景依据

  2018年4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厦府办〔2018〕68号),有效期五年,已到期。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的实践需要,从管理与服务、促进与保障、规划与建设等方面对高新区管理提出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软件园(以下简称软件园)企业管理,促进厦门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条例》及软件园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形成新的《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落实《条例》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软件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起草单位,根据《条例》最新内容,启动修订工作。形成初稿后,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座谈会。修订过程中先后2次向市相关单位、相关行政区征求意见,并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核和公平性竞争审查,起草相关配套材料,完成修订工作。

  四、范围期限

  《规定》适用范围为软件园一期、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驻软件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的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加速软件园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1.《规定》明确管委会通过搭建公共技术平台、产业协作平台和人才引育等平台,优化软件园产业结构和布局,在产业扶持、人才保障等方面进一步为软件园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2.落实《条例》鼓励园区探索政企分离、管运分开的运营模式,管委会可以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进行软件园运营与服务,不断提升软件园行政效能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实现软件园管理智能化。

  (二)加强对软件园产业用地及建筑物使用情况的监管

  1.管委会根据软件园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入园企业应当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要求。

  2.入园企业出租、转租软件园的研发楼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和有关规定,并在出租或者转租之前至少15日书面告知管委会。承租人应当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要求。

  3.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和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经营活动不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且未在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不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且拒不整改,企业未在通知期限内予以清退的;

  (3)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建房或者购房资格的;

  (4)企业退出软件园或者提出由管委会回购申请的;

  (5)依法应当退出软件园的其他情形。

  (三)优化存量土地及建筑物的有效利用机制

  1.明确软件园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构)筑物依法转让时的处理方式:转让方应当在转让之前至少15日书面告知管委会,管委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2.明确软件园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构)筑物因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等原因被依法处置时的处理方式: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即处置机构应当在处置前告知管委会,管委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六、注意事项

  (一)管委会可以根据《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关键词:产业发展目录

  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是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等指导性文件以及结合软件园实际情况、产业市场前景、未来发展趋势编制形成的,对引导国内外客商聚焦软件重点发展产业、细分领域进行投资合作,推进产业集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

  联系人:沈秀香

  联系电话:0592-538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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