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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象确定的条件、程序?

发布日期:2023-02-09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务知识】

  1.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章党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已按要求完成,并达到合格水平。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先进性不突出、群众威望不高、不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党支部按照上级党委备案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

  3.发展对象人选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上级党委要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及时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党支部上报。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会议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2)关于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手续是否完备。一般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3)关于上级党委出具备案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一般应书面通知党支部。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4)关于做好备案后的工作。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委备案意见,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如果上级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的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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